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沈**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23000元,本案执行费707元,共计4370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部分还处以确定期限之内,现无法就全部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马**,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本案的申请,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驳回申请执行人马**对(2015)兴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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