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160元;被执行人周**对被执行人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周**承担案件受理费148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65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调解书载明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银行、车辆、房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周**的工资收入已经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提取。本院通过银行、车辆、房产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名下拥有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宅两套,并对该房产予以产权冻结。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文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自2015您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止。现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周*文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66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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