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郝**向申请执行人乔*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公告费3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1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郝**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无法查找被执行人郝**下落,申请执行人乔*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郝**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委托代理人沈*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乔*,如发现被执行人郝**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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