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韩**偿还申请人借款4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62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760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韩**名下有宁A×××××号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xxx,有抵押),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名下位于灵武市一处房屋(产权证号xxx,有抵押),本院执行人员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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