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本念与宁夏昆**限公司、党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司本念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党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本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昆**限公司、党宾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820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1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昆**限公司几本账户已被银川**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党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昆**限公司、党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未有结果。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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