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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