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何**向申请执行人沈**支付借款及利息2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13元,诉讼保全费216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79元,以上共计2488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被执行人何**采取拘留措施。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轮候冻结了何**名下牌号为宁A×××××车辆的户籍。申请执行人沈**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579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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