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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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