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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