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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和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和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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