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和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和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范**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建**限公司与纳新财、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龚*、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其与强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孙**、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