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原告陈**负担2150元,免收2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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