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冯**、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冯**、冯**、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冯**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300000元、利息85499元,被执行人冯**、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363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4510元,以上共计397372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某村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明房门紧闭、无人应答,被执行人冯**、冯**、卢**具体下落不明。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其名下财产信息,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冯**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有一处房产,另案已查封,本院采取了轮候查封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冯**、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51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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