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愿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常旺直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贺**有限公司与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郭**、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宁夏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限公司与宁夏易**限公司、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