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宁夏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到二被告,故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常旺直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郭**、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蔡**、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限公司与宁夏易**限公司、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