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的产权产籍(已抵押,保全价值47万元)。担保人郭*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为原告王*上述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朱**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的产权产籍;
二、冻结担保人郭*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