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40元,保全费317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4525元。申请执行人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马**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9月17日付款10万元,剩余部分分两期履行完毕。为保证案件履行,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李**名下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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