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秦**向申请执行人徐**支付借款70000元,利息9567元,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31元,以上共计83178元,但被执行人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满未支付执行款。后经银行系统、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宁A×××××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扣押,并即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冻结无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3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