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教学、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王*与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武智军、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熊**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耿**、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贺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刘**、宁夏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