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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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