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黄**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宁夏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限公司与宁夏易**限公司、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