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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