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玲诉被告被告朱**、贾*、宁夏**有限公司、沙**、朱**、朱**、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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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限公司与宁夏易**限公司、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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