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张**、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张**、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马**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852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778元,以上共计46529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张**、马**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车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马**的工资因由本院(2014)兴执字2703号执行案件另案冻结,且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范**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马**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778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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