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信息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