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诉被告曹**、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住所地已搬至金凤区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常旺直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才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