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宗**已于2015年7月17日就本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兴执字第2809号),本案系重复立案,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