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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宗**已于2015年7月17日就本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兴执字第2809号),本案系重复立案,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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