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龙**有限公司与被告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龙**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8元,由原告宁**易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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