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范**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建**限公司与纳新财、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龚*、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