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魏**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借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575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63元。申请执行人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英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魏*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魏*英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后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行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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