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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限公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银川**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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