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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