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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与强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其与被执行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及利息284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881元,共计6777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强**现身患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强**名下银行存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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