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补充新证据,故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银川建**限公司与纳新财、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曹**、宁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白*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新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毛**、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