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毛**、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毛**、杜*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借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61元。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杜*与申请执行人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示无需法院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