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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偿还赵**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5元,以上共计31344元。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张**未能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的具体下落。后本院通过银行、银**管所、银**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车、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的工资户已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该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36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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