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借款22600元,案件受理费33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元。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与申请执行人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法院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且明确表示不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