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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超向申请执行人马*支付借款9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到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车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马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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