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何*、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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