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3090元,执行费96元,共计131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赵**于2015年10月9日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田**已受偿2000元,未受偿1109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赵**、赵**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及企业注册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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