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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沙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700元,案件执行费286元,共计259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全未受偿25700元,案件执行费286元亦未承担。经查被执行人孙**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有宁夏中卫市学荣家庭林场,该林场种植果树今年刚挂果,尚无收入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丁*全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丁*全举证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丁*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沙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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