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上述居所均无人,导致本案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上述情况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而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的具体住址及送达地址。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依法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