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孟**、孟**、中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孟**、孟**、中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84800元(其中借款1415000元,利息169800元),案件受理费9531.5元,保全执行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8393元,共计161772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未受偿1599331.5元,案件执行费18393元亦未承担。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沙*初字第140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孟家湾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字(2012)002号、003号总计面积215.18亩的林地,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孟家湾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字(2012)011号总面积96.45亩的林地。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中卫**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注册成立,现未生产,被执行人孟**登记有中卫县**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状态为吊销;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孟**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小区西侧紫荆花城A4#楼1-402号钢混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134.62㎡)一套,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孟**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小区西侧紫荆花城B7#楼3-201钢混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113.79㎡)一套,被执行人孟**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以西、迎宾壹号20#楼108号钢混结构商业楼(建筑面积:69.09㎡)一套、208号钢混结构商业楼(建筑面积:70.06㎡)一套,有抵押信息,被执行人孟**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以西、迎宾壹号20#楼107号钢混结构商业楼(建筑面积:69.09㎡)一套、207号钢混结构商业楼(建筑面积:70.06㎡)一套,有抵押信息,被执行人孟**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以西、迎宾壹号20#楼106号钢混结构商业楼(建筑面积:68.66㎡)一套、206号钢混结构商业楼(建筑面积:69.57㎡)一套,有抵押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孟**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40936迈腾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FV7187TDQG)、宁E36716陆地巡洋舰小型汽车(车辆型号:JTMHU09J)一辆,宁ED1295雅阁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HG7241AB)小型汽车一辆,宁E15265丰田海狮大型汽车(车辆型号:RZH105L-BFMNS)一辆,被执行人孟**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H5058小型汽车(车辆型号:SANTAFE2.7T4WD4)一辆,被执行人中卫**有限公司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33269号三一牌(车辆型号:SY5310THB40R)大型汽车一辆,宁E33286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310THB40R)一辆,宁E53211中联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ZLJ5417THB)一辆,宁E52655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2865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1115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2522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2596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2366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39303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1266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2899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52558三一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SY5250GJB3A)一辆,宁EC2573思威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DHW6451R1ASD)一辆,宁EJ9082长城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CC1031PA28)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问题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三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案已延长执行期限二个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范**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作出分期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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