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的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城北村”,依法向被告刘**送达应诉材料,但因原告提供的上述地址较为宽泛,本院经多方打听仍无法联系到刘**本人,亦未获取相关送达信息。本院随即要求原告继续提供送达信息,但原告朱**未向本院提供,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通知原告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但其并未申请。据此,本院不能确定被告刘**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退回原告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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