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固原恒**限公司与马**、白**、打伟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固**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白**、打伟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被告打伟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固**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马**、白树兰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工程急需用款,于2014年10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26‰,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由被告打伟吉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书。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千分之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支付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5月7日的借款利息4160元及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8000元。

原告固**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投资申请表一份,借据一份,担保书一份,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马**、白**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打伟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白**未作答辩。

被告打**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借款时我也不知道,后来我叫来马**和原告一起处理这个事情,由马**重新给原告出具了67000元的条据。

本院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马**、白**(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息为26‰。被告打伟吉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时间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马**、白**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被告打伟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双方签订的投资申请表,借据,担保书,借款合同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马**、白**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打伟吉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6‰,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由被告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另外,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时间看,被告自2015年1月10日起再未支付利息,故本案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1月10日开始计算。本案中,被告在偿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后,原告应不存在其他损失,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原恒**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打伟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固原恒**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被告马**、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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