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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浩家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房浩农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6427元,执行费17964元,共计15743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55642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赵**下落不明,经查询其名下无存款,公司所有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中卫**民法院正在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位于新厂区机器设备水墨印刷生产线壹套、五层瓦楞生产线壹套,本院已向中卫**民法院申请选择评估机构,拟准备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对财产保全的机器设备拍卖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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