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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叶*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2935元,执行费1144元,共计840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29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无存款。经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去向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沙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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