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贵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贵、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贵诉称:2014年1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分几次向原告偿还24000元,剩余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还。

原告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欠原告那么多钱。

被告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收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偿还3万元的事实。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收条,原告不持异议,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未给原告出具借条(庭审中被告认可)。前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30000元。尚欠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认可其向原告先后两次借款41000元,被告提供原告出具的30000元收据,证实已向原告偿还30000元,尚剩11000元未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对其偿还的另外10000元没有出具收条,原告不认可该事实,被告也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马成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元。

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