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张**、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100元、执行费1597元,共计1146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元,未受偿110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