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雍金凤、殷**、殷**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高**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高**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