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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